學生事務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海外實習辦法

98.04.01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9.08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0.06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09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標)

提供本系學生實習的多元選擇,促進本系學生接觸不同文化和組織,學習他國社會工作實務與社會福利政策觀點,更藉由學生赴海外機構學習加強學生國際觀,培養全球化視野,並促進本系與他國學術交流合作的可能性。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指之海外,包含中國大陸、港澳及其他國家。

第三條 (執行辦法及規定)

本系碩士班、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海外實習於暑期進行,欲申請海外實習學生須填寫海外實習申請表並於暑期實習申請截止前備妥文件,除本辦法所規定事項外,其餘各項規定均依據本系暑期實習辦法執行。

  • (學生職責)
  • 有興趣赴海外實習之學生,可經由以下兩管道進入申請程序:
  1. 與本系有交流及簽訂實習合作之海外學校聯繫,其督導方式依照兩校系簽訂之實習合作內容規定。申請程序則依據本系新實習機構申請辦法提出申請,經本系確認符合之後,正式進入申請流程。
  2. 學生可自行連結海外國家之社會福利及社會工作機構,依據本系新實習機構申請辦法提出申請,經本系確認符合之後,正式進入申請流程。
  • 學生應具備海外實習國家使用的主要語文能力,並自行辦理出國相關證件事宜,確認無誤後始得申請海外實習。
  • 學生務必遵守本系與申請單位相關實習辦法,並簽立同意書以示負責。

 

第五條 (本系職責)

  • 學生正式提出申請前,提供有興趣申請同學尋找合作之海外大學與機構相關資訊。
  • 學生提出申請許可後,若海外單位提出需求,本系應代表學生及本系與海外合作學校及機構共同簽訂雙方合作關係合約。
  • 提供海外合作學校與機構督導對學生實習進行評估相關規定及考核表。
  • 本系與所有實習合作交流學校,交換實習機構名冊,提供學生查詢。

 

第六條(本系教師職責)

  • 提供實習學生他國相關之資訊,以利學生選擇實習單位。
  • 依學生興趣給與海外實習方向建議,並告知相關政府、校方以及本系補 助經費供學生申請參考。
  • 督導教師定期透過Email、電子視訊或其它等方式於實習期間進行督導。
  • 本系督導海外實習老師由該學期督導老師中協調分配學生。
  • 督導海外實習老師每督導一位海外實習學生,可減少督導該學期一位實習學生。

 

第七條 (海外實習機構遴選資格)

  • 外國實習合作學校所認可之機構。
  • 當地國之社工專業團體。
  • 其餘海外新機構之認定,由本系實習委員會審核之。

 

第八條 (海外實習之當地學校與機構督導)

  • 海外實習學生之當地學校督導,由合作學校教師協助擔任或由學生自行尋找當地大學社工相關老師督導,並由當地督導負責實習成績之考核;若無當地督導老師,則由本系專任老師擔任之。
  • 海外實習學生之機構督導,由該實習機構督導擔任,督導需有實務經驗2年以上,並負責實習學生「機構督導」部分之實習成績考核。

第九條 (海外實習相關費用)

海外實習之相關費用,包括交通、食宿、簽證、保險及機構督導費等支出,由學生自籌或申請相關獎學金。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生效,修定時亦同。

 

申請表格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