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事務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蔡宗仰先生學生活動獎勵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107.06.20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協助蔡宗仰先生獎勵學生活動之獎勵金管理,特設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蔡宗仰先生學生活動獎勵

              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本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各推派代表一名共同組成之,任期一年。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本系

              系學會任一職務。

第三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各班制代表由學士班系學會、進修學士班系學會、碩士班

              班代分別舉行公開選舉選出,候選人資格為該班制在學生且未擔任系學會幹部,以最高票為當選者。

第四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受理、審查學生活動獎勵金之文件。

二、學生活動獎勵金之管理。

第五條    本會開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章程自系務會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附件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蔡宗仰先生獎勵學生活動辦法

100.1.5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06.20 106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參與活動的意願及活動素質,特訂定「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蔡宗仰先生獎勵學生活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勵辦法經費來源為蔡宗仰先生民國九十九年捐款肆拾柒萬伍仟圓整。

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學生活動獎勵金管理委員會』,學生活動獎勵金管理委員會由本系日間部、進修部、碩士班各班推派代表一名組成 (碩士班全體推派代表一名)。委員不得同時擔任系學生會任何職務。學生活動獎勵金管理委員會召集人由管理委員互選之。管理委員會於每學期召開會議兩次,必要時可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申請資格

    社會工作學系大學部及進修部系學生會(以下簡稱『系學會』)、碩士班各班制代表。個人不得提出申請

第五條 經費上限

    每學各系學會及碩士班各班代表申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25000元。

第六條 申請項目

分為硬體設備、競賽獎勵金、清寒補助及創活動四項。

一、硬體設備

硬體設備之採購悉依學校相關規定,並依系上辦法借用。以本經費購買之設備,系學會具優先借用權。

二、競賽獎勵

為鼓勵系上同學參與全系級的課外活動、凝聚全系感情、增強體魄、鍛鍊意志及拓展視野,凡代表本系參與校內或校際比賽之隊伍即可申請,每學期申請經費合計不超過5000元

三、清寒補助

為讓全系同學參與系學會活動,減輕清寒同學繳交系學會費之負擔,系學會每學年補助會費1/2之金額予清寒同學4名。

四、創活動

為鼓勵系上同學舉辦課內外活動,凡具有凝聚全系或全班感情、拓展學習視野之活動,由各系學會及碩士班各班制代表申請經費

第七條 申請方式

一、【硬體採購】系學會幹部或各班制代表須提出硬體設備申請企劃書、預算及財產清冊,向本系財產管理委員會報備,即可依學校相關規定購買硬體設備,並檢附單據,向系辦報帳。

二、【競賽獎勵金】由代表本系參與校內或校際比賽之隊伍透過系學會或碩士班代表學生活動獎勵金管理委員會申請,審核後撥款予系學會或碩士班代表

三、【清寒補助】申請者(個人)需填具系學會會費申請表,向系學會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請見附件),由系學會初審後,提交學生活動獎勵金管理委員會複審核發。

四、【創活動】系學會或各碩士班代表在提案期限內檢具活動企劃及預算,向學生活動獎勵金管理委員會提出動支經費申請。學生活動獎勵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即可動支經費執行活動。核銷須檢附合格之單據向本系辦公室提出,經查核無誤後通知領款。

第八條 系學會義務

學生活動獎勵金管理委員會須於每學期末公布該學期經費申請與使用情形,並送交本系辦公室存查。

第九條 本辦法經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