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事務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學系

碩士班社會工作實習辦法

本辦法經96年1月17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5月14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6月11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4月1日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1月2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12月5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6月5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05月21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0月15日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1月14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4月10日第3次實習委員會修訂
104年5月13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6月17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2月16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3月16日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6月14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11月15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01月10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05月23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月9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5月8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1月20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10月21日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11月17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月12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6月22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依本系課程標準,本系碩士班學生必須修滿六個社會工作實習學分(內含期中實習及暑期實習),且成績七十分以上,始得畢業。

 

貳、目的

一、 瞭解社會工作服務體系之實際運作,且驗證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的轉化與應用。
二、 深化社會工作問題之評估及處遇知能。
三、 培養社會工作專業理論與價值之認同與允諾。
四、 精深專業領域,發展專業生涯。

 

參、實習方式

一、期中實習(三學分)於一年級下學期實施,成績記於一年級下學期。
二、暑期實習(三學分)於一年級升二年級暑期實施,成績記於二年級上學期。
三、期中實習得採方案實習方式,暑期實習得採海外實習或方案實習,相關規定悉依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海外實習辦法及方案實施要點。

 

肆、實習項目與時數

一、機構實習項目

(一)個案工作:建立關係技巧、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紀錄撰寫、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社工倫理學習。
(二)團體工作:團體工作規劃、團體帶領、團體評估及記錄、社工倫理學習。
(三)社區工作:社區分析-含人口、問題、需求、資源、社會指標 等、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社區資源開放與運用、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社工倫理學習。
(四)行政管理:社會工作研究、方案設計與評估、資源開發與運用督導、訓練與評鑑、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社工倫理學習。

二、時數要求

(一)期中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68小時;總週數不得少於十週,其中至少週須於學期中進行。週數自開學第一週起算為原則,但經實習學生、學校督導及機構三方取得共識後,實習週數得提前或延後起算。
(二)暑期實習須於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六週以上,每週之實習時間與機構之上班時間同,週數自暑假開學第一週起算。
(三)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408小時,實際實習時間及週數應依機構規定辦理,但不得低於本系之規定。
(四)暑期與期中實習以不同機構為原則,欲申請於同一機構繼續實習者,需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及實習計劃,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五)每學期實習,如遇機構要求申請名額上限者,即以抽籤決定人選。

 

伍、實習機構與督導標準:

一、實習機構標準:本系學生期中與暑期實習之機構應以本系「實習資料庫」所列者為限。
二、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1.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2.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3.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4.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5.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三、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社會工作相關領域碩士以上學位者。
(二)從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專業工作者。

四、督導學生人數條件: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4名為限。方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15名為限。
五、機構審查程序:

(一)由本系師生提供機構相關資料(機構名稱、簡介、聯絡方式等) ,系辦聯繫確認若有符合社工實習督導之人員,由系辦直接將該機構列入實習資料庫,再寄發新機構問卷追認。
(二)若未有符合社工實習督導之人員,則由實習委員會定期召開線上會議審核。

 

陸、實習流程

一、申請前準備

(一)選擇機構的自我衡量

1.檢視自己修習過的課程與成績。
2.比較自己參觀社工機構的觀感。
3.省思自己的個性,包括優缺點。
4.考慮自己畢業後的生涯規劃。
5.考慮自己的身心等其他因素。

(二)瞭解實習機構

1.參閱本系「實習資料庫」之各社會工作機構相關簡介及文獻等資料。
2.參觀各類社會工作機構。
3.參加系內舉辦有關之各項活動。
4.請教學長姐其實習經驗。
5.請教師長。

二、申請分發程序

(一)同學於實習資訊公告後決定欲申請之實習機構並上網登錄。
(二)每學期實習,如遇機構要求每校申請名額上限者,依機構規定辦理。
(三)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自傳、實習計劃、及其他機構要求資料至系辦。
(四)助教將同學自傳、實習計劃交給實習督導老師審閱,若無需老師審閱,請同學填具「放棄申請資料初稿審閱資格切結書」通知系辦。
(五)老師審閱完畢,提供建議並發還同學修改。
(六)同學將修正後的自傳.實習計劃繳交至系辦。
(七)系辦將同學的申請資料連同公文一併寄至機構提出申請。

三、實習期間

(一)研究生應依機構實習時間準時報到,開始實習。
(二)實習期間應依機構及學校督導規定進行實習。
(三)實習報告應依機構及學校督導要求繳交。

 

柒、實習督導職責

一、督導學生之方式:包括個別督導、團體督導、機構聯繫。
二、督導頻率:

(一)暑期:每週至少督導一次。
(二)期中:每隔週至少督導一次。

三、與機構聯繫的頻率:學校督導視實際需要,於實習期間與機構聯繫或訪視。若至外縣市進行機構訪視,得申請國內出差,並由系上補助交通費。至國外進行機構訪視,以補助新台幣2萬元為限,實支實付。經費來源由系務發展(蔡宗仰捐款)相關經費補助,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立臺北大學推展國際交流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含港澳)地區案件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與標準核銷。
四、帶領實習的老師需要在前一學期結束之前與學生召開行前督導會議,討論督導方式與頻率。

 

捌、實習評量

一、實習成績由實習機構及督導老師及機構老師分別評分,並由督導老師綜合計算成績。
二、評分標準敬請參考本系實習評分表。(附件一)。 

 

玖、具『全職工作身份』之學生,得在其任職機構進行一次實習。其實習內容需與其工作內容有所區隔。申請者應檢具(1)申請書(2)實習計畫(含實習內容、督導工作單位、職稱、姓名)(3)申請者現職工作職務內容與督導姓名。於每學期實習申請期間向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請。

 

拾、社會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且具社工師考試資格者,得以三學分本所選修課程替代一次實習。申請者應檢具(1)申請書(2)服務三年以上之服務證明書(請檢附正本,本系查證後發還)(3)大學成績單(4)大學階段實習總時數證明(請檢附正本,本系查證後發還)。本條文自107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拾壹、實習相關費用:實習期間各項費用完全由學生自理,但若實習機構規定實習生可領取該機構之實習津貼、薪資、交通費補助等,準用該機構之辦法。

 

拾貳、注意事項:實習期間各項費用完全由學生自理。本系學生進行校外實習前均應投保意外險,因考量學生至校外實習之人身安全保障,於99年5月5日系務會議(98學年第二學期第三次)決議,凡本系學生進行校外實習前均應投保意外險,如因已自行投保其他保險而不參加保險者,請填具「不投保切結書」(如附檔),並經家長簽章同意後繳交至系辦存查。有經濟困難之同學,可提出急難救助申請補助加保。

 

拾參、如有嚴重違反實習機構規定及本系實習辦法,得由學校實習督導老師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實習委員會通過者,應立即停止於該機構實習。

 

拾肆、(刪除)

 

拾伍、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肆條第二項第一款

期中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68小時;總週數不得少於十週,至少週須於學期中進行。週數自開學第一週起算為原則,但經實習學生、學校督導及機構三方取得共識後,實習週數得提前或延後起算。

第肆條第二項第一款

期中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68小時;總週數不得少於十週,至少十週須於學期中進行。週數自開學第一週起算為原則,但經實習學生、學校督導及機構三方取得共識後,實習週數得提前或延後起算。

配合學校課程週數調整為16+2週,修正期中實習週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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