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海外職場實習獎助辦法
民國102年6月8日校長核定
民國104年5月4日修定
民國105年7月28日擬修定
民國107年5月14日修定
第一條 本校為培養學生具備國際就業競爭力,體驗職場與國際多元文化,特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海外職場實習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助經費來源: 本校教育部計畫補助款或配合款。
第三條 申請對象:參加海外職場實習活動時,為本校在學之學生。
第四條 獎助金額:視年度經費及申請人數情況核給,每人最高新臺幣12,000元整。
第五條 本校學生具備下列五項條件之一者,在年度經費許可下,得提供實習期間之生活津貼,每人每日最高新台幣500元,合計上限新台幣28,000元。
一、低收入戶證明。(須由地方行政主管機構開立)。
二、中低收入戶證明。(須由地方行政主管機構開立)。
三、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四、社會救助相關證明。(如「全民健保經濟特殊困難方案」受協助者)。
五、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資格者。
第六條 接受獎助須履行之義務:獲補助學生除遵循實習期間之相關規定及要求,於次學期開學日起二週內繳交實習報告,並參與海外職場實習經驗分享活動。
第七條 學生辦理核銷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海外實習相關證明文件。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資格證明文件。
三、本辦法第六條之實習報告。
第八條 審查程序: 由學務處職涯發展中心邀請校內各單位主管或教師,組成3-5人審查小組,並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