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事務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學系

學士班社會工作實習辦法

本辦法經89年9月11日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本規定經95年4月20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規定經95年11月15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8月30日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2月19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2月27日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5月14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4月1日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1月2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12月5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6月5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05月21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1月14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4月10日第3次實習委員會修訂
104年5月13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3月16日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6月14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11月15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5月23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月9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5月8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1月20日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10月21日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月12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6月22日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依據本系課程標準,本系學生必須修滿7個社會工作實習學分,含實習導論、期中實習及暑期實習。

 

貳、目的

社會工作實習的目的在於加強學生對於社會工作實務之瞭解,俾能統整理論與實務,奠定專業基礎,提升專業知能,探索相關領域,以及規劃未來的專業生涯。就實習內容而言,實習導論課程為協助學生對於大三及大四之機構實習有更好的準備,例如培養學生對於機構實習有正確的觀念與態度,強化學生實習相關的知識與技能,協助學生瞭解未來就業機構的類型與特性,以及提升學生對於專業自我的能力。機構實習課程為實際讓學生進入工作場域中實踐與體驗,以統整相關理論與實務工作,並能深入及直接地探索社會工作領域。

 

參、實習方式

一、實習導論(1學分)於二年級下學期實施。
二、期中實習(3學分)於三年級下學期實施,成績記於三年級下學期。
三、暑期實習(3學分)於三年級升四年級暑期實施,成績記於四年級上學期。
四、期中實習得採方案實習方式,暑期實習得採海外實習或方案實習,相關規定悉依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海外實習辦法及方案實施要點。

 

肆、實習項目與時數

一、實習導論部份

(一)包含五大範疇:如何了解機構、實習機構的申請、進入實習機構、實習作業與報告撰寫指導、其他重要議題。
(二)實習導論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續修期中實習或暑期實習學分。

二、機構實習

(一)機構實習項目

1.個案工作:建立關係技巧、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紀錄撰寫、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社工倫理學習。
2.團體工作:團體工作規劃、團體帶領、團體評估及記錄、社工倫理學習。
3.社區工作:社區分析-含人口、問題、需求、資源、社會指標等、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社區資源開放與運用、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社工倫理學習。
4.行政管理:社會工作研究、方案設計與評估、資源開發與運用督導、訓練與評鑑、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社工倫理學習。

(二)時數要求

1.期中實習總時數至少應介於144小時至160小時;總週數不得少於十週,其中至少週須於學期中進行。週數自開學第一週起算為原則,但經實習學生、學校督導及機構三方取得共識後,實習週數得提前或延後起算
2.暑期實習總時數至少應介於240小時至256小時,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至少六週,每週之實習時間與機構之上班時間同,週數自暑假開始第一週起算。
3.期中與暑期實習時數合計須達400小時以上。
4.暑期與期中實習以不同機構為原則,欲申請於同一機構繼續實習者,需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及實習計劃,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伍、實習機構遴選標準

一、新實習機構選擇條件

(一)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 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二)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1.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2.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3.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4.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5.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三)督導學生人數條件: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4名為限。方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15名為限。

二、新機構審查程序:

(一)由本系師生提供機構相關資料(機構名稱、簡介、聯絡方式等),系辦聯繫確認若有符合社工實習督導之人員,由系辦直接將該機構列入實習資料庫,再寄發新機構問卷追認。
(二)若未有符合社工實習督導之人員,則由實習委員會定期召開線上會議審核。

 

陸、申請流程

一、申請前準備

(一)選擇機構的自我衡量

1.檢視自己修習過的課程與成績。
2.比較自己參觀社工機構的觀感。
3.省思自己的個性,包括優缺點。
4.考慮自己畢業後的生涯規劃。
5.考慮自己的身心等其他因素。

(二)瞭解實習機構

1.參閱系辦公室存檔之各社會工作機構相關簡介及文獻等資料。
2.參觀各類社會工作機構。
3.參加系內舉辦有關之各項活動。
4.請教學長姐其實習經驗。
5.請教師長。

二、申請分發程序

(一)同學於實習資訊公告後決定欲申請之實習機構並上網登錄。
(二)每學期實習,如遇機構要求每校申請名額上限者,依機構規定辦理。
(三)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自傳、實習計劃、及其他機構要求資料至系辦。
(四)助教將同學自傳、實習計劃交給實習督導老師審閱,若無需老師審閱,請同學填具「放棄申請資料初稿審閱資格切結書」通知系辦。
(五)老師審閱完畢,提供建議並發還同學修改。
(六)同學將修正後的自傳、實習計劃繳交至系辦。
(七)系辦將同學的申請資料連同公文一併寄至機構提出申請。

 

柒、實習評量

一、學期中實習,每週應繳實習報告乙篇;暑期實習應繳工作日誌或週誌;實習結束時,應繳實習總報告乙篇,作為督導老師評分之參考。
二、其他報告應依督導老師及機構要求繳交。
三、實習成績由實習機構及督導老師分別評分,並由督導老師綜合計算成績。
四、評分標準敬請參考本系實習評分表(附件一)。
五、學生實習應以實習為重,打工、補習等任何行為皆不可影響實習或違反機構要求。若有違反者,實習督導老師得視情節輕重作適當處理;情節重大者,實習督導老師得終止其實習,且該次實習以零分計算。

 

捌、機構實習限制

大學部學生於選修機構實習課程前,必須先取得社會工作概論、個案工作、實習導論三門課程成績通過。

 

玖、注意事項

本系所有學生必須加入學生團體保險,實習期間各項費用完全由學生自理。本系學生進行校外實習前均應投保意外險,因考量學生至校外實習之人身安全保障,於99年5月5日系務會議(98學年第二學期第三次)決議,凡本系學生進行校外實習前均應投保意外險,如因已自行投保其他保險而不參加保險者,請填具「不投保切結書」(如附檔),並經家長簽章同意後繳交至系辦存查。有經濟困難之同學,可提出急難救助申請補助加保。

如有嚴重違反實習機構規定及本系實習辦法,得由學校實習督導老師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實習委員會通過者,應立即停止於該機構實習。

 

拾、職責

一、機構的職責

(一)訂定實習方案,以達到教育學生的目的。
(二)提供適當的物理環境。
(三)負責帶領學生認識機構組織、成員及其政策與功能。
(四)配合實習學生學習進度,提供適當實務工作機會。
(五)評估學生實習進展,定期督導學生。

二、本系的職責

(一)協助學生瞭解自己的興趣,選擇適合自己的實習方向。
(二)協助學生選擇適當的機構,並安排有利於學生實習的環境。
(三)提供學生相關的資料,協助學生認識機構的性質及環境。
(四)協助學生擬訂實習計劃。
(五)協助學生認識本身、學校督導老師及機構督導於實習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六)讓機構瞭解本系安排實習的作業過程。
(七)參與機構之定期或不定期之討論會以評估學生在機構內之實習情形。
(八)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機構各項活動。
(九)學校督導老師負責定期督導學生。
(十)瞭解機構實習運作情形,並決定學生是否繼續實習

三、實習督導老師職責

(一)督導學生之方式:包括個別督導、團體督導、機構聯繫。
(二)督導頻率:1.暑期:每週至少督導一次。2.期中:每隔週至少督導一次。
(三)與機構聯繫的頻率:學校督導視實際需要,於實習期間與機構聯繫或訪視。若至外縣市進行機構訪視,得申請國內出差,並由系上補助交通費。至國外進行機構訪視,以補助新台幣2萬元為限,實支實付。經費來源由系務發展(蔡宗仰捐款)相關經費補助,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立臺北大學推展國際交流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含港澳)地區案件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與標準核銷。
(四)帶領實習的老師需要在前一學期結束之前與學生召開行前督導會議,討論督導方式與頻率。

四、學生的職責

(一)遵守社會工作專業倫理。
(二)瞭解自己的興趣,選擇適性之實習機構。
(三)填寫實習機構志願調查表,以申請實習機構。
(四)已分發實習機構之同學,除特殊情形經督導老師核准外,不得要求更換,並應於規定之時間向機構報到,否則實習成績以零分計。
(五)非經督導老師同意,不得要求機構延後報到日期、變更實習內容、請假或中途退出實習,否則本階段之實習以零分計。
(六)若機構要求實習前面試,學生必須通過面試方能至該機構實習。
(七)若機構有課程上要求時,須依規定修畢,方能至該機構實習。
(八)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九)若機構收取實習費用,學生應自行負責繳納。
(十)應讓學校督導老師及機構督導瞭解學生的實習情形,及所遭遇的困難。
(十一)完成本系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及作業。
(十二)參加學校督導老師所召開的督導會議。
(十三)遵守機構上下班時間,必須請假時,要事先報告機構督導,並於事後補足時數。缺席兩次以上者,本階段之實習不予計分。
(十四)服裝儀容方面應遵照機構要求。
(十五)參與機構所提供各項有利於學習的活動。
(十六)學習與機構中的其他專業人員合作,培養團隊精神。
(十七)實習結束後,學生應完成機構所要求的工作紀錄與移交事項。
(十八)瞭解並遵從機構及本系有關的其他規定。

 

壹拾、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肆條第二項第二款第1目

期中實習總時數至少應介於144小時至160小時;總週數不得少於十週,至少週須於學期中進行。週數自開學第一週起算為原則,但經實習學生、學校督導及機構三方取得共識後,實習週數得提前或延後起算。

第肆條第二項第二款第1目

期中實習總時數至少應介於144小時至160小時;總週數不得少於十週,至少十週須於學期中進行。週數自開學第一週起算為原則,但經實習學生、學校督導及機構三方取得共識後,實習週數得提前或延後起算。

配合學校課程週數調整為16+2週,修正期中實習週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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