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畢業學分及抵免學分作業準則
經95年12月13日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經96年4月2日第2次系務暨課程聯席會議修訂
經98年6月3日第4次系務暨課程聯席會議修訂
經100年3月9日第1次系務暨課程聯席會議修訂
經101年9月12日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各學年度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依當年度公告之課程規畫表修習,各類課程所需學分數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系必修科目及學分依當年度公告之課程規畫表修習。
二、系專業選修至少27學分。
三、校共同必修科目及學分數依本校通識中心各年度公告修習。
四、本系承認修習外系學分,但畢業學分之承認上限依當年度公告之課程規畫表為準。
第二條 畢業學分計算注意事項:
一、 任何科目不得先修習下學期再修習上學期,否則一律不予承認。
二、全學年科目只修習一學期或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而未補修者學分不予承認。
三、修習全校性共同選修課程得計入外系學分。
四、申請大一外文免修者得以選修或外系學分補足所缺畢業學分,所承認之外系學分上限不變。
五、修習本系碩士班課程之學分得計入選修學分,修習外系碩士班課程之學分得計入外系學分。
六、依本校校際選課相關辦法至外校修課者,修習社工系所開設課程得計入本系選修學分,修習非社工相關系所開設課程得計入外系選修學分。
七、學生出國選修得依本校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辦理學分採認,所修社工系所課程得計入本系選修學分,非社工系所課程得計入外系學分。
第三條 各科目符合以下規定者得辦理學分抵免:
一、 系必修科目:必須為大學相等學歷以上、科目名稱相同,且為入學前4年內修習者,才可抵免之。
二、 系專業選修科目:同系必修科目之規定。
三、 校共同必修科目(含通識課程):得依開課單位規定辦理抵免。
四、 外系學分:畢業學分中可承認外系學分上限依當年度公告之課程規畫表為準,但抵免之學分必須為本校學士班當年所開設之課程,科目名稱相同或課程內容相似者。
第四條 學分抵免審核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抵免系必修以及專業選修一學年課程者,若原修習學分少於本系開設學分,得抵免上學期並補修下學期。
二、抵免學分之審查,若屬本系有開設之課程,由任課老師核定。如有疑義得召集相關領域教師討論;三年內未曾開設之課程不得辦理抵免。
三、其餘規定依本系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